新闻资讯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可追溯至18世纪初,其发展历程与俄罗斯国家治理体系的演变紧密相连。自俄罗斯联邦成立以来,通过宪法与法律的系统性重构,检察权在延续集中统一体系的同时,其职能重心也开始转向诉讼监督与人权保障,形成了兼具历史延续性与现代转型特征的独特模式。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俄罗斯检察机关实行全国统一中央集权体系,法律严禁设立统一体系之外的检察机关。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最高层级,即联邦总检察院,直接对联邦总统和联邦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二是中间层级,即联邦主体检察院。每个联邦主体设检察院负责在辖区执行中央政策。三是基础层级,即市(区)检察院,负责辖区日常检察事务。四是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交通运输检察院、环保检察院等。其中,军事检察院负责军人犯罪侦查与军事司法监督,交通运输检察院负责铁路、航空、水上、海洋运输领域和海关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环保检察院负责生态法规执行检察监督。专门检察院实行独立设置、垂直管理。
在联邦总检察院,联邦总检察长作为最高负责人,由联邦总统提名并经联邦委员会审议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且不受任职最高年龄限制。第一副总检察长、其余副总检察长,由联邦总检察长向联邦总统提请,经联邦总统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由联邦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检察院,联邦主体检察长作为地方检察负责人,由联邦总检察长提请联邦总统任命和免除。在市(区)检察院,市、区检察长作为基层检察院负责人,由联邦总检察长直接任命和免除。
在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同时具有军人身份,授予军衔,但考评按照检察官的规定进行;交通运输检察院、环保检察院的检察官需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任命程序与地方检察官类似,但需额外通过行业能力测试。此外,在人员培训方面,俄罗斯检察机关设有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大学,具体负责全国检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课程涵盖法律实务与技术应用,检察人员应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补充专业教育培训。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检察机关承担监督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的职责,负责监督人权及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情况,依法行使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能。其具体职能主要如下:
宪法法律实施监督。俄罗斯检察机关有权对联邦行政机关、联邦侦查委员会、联邦主体立法与行政机关等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经审查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可提起诉讼或者决定释放非法行政拘留人员;发现法律文件违法的,可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法院认定无效,有关机关须在规定期限内审议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如涉嫌违法的法律文件系联邦政府行政法规,则需由联邦总检察长呈报联邦总统;若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发现有导致腐败的因素,应向发布机关提出修改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书,并附消除腐败因素的建议,或者依照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权利保障监督。俄罗斯检察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等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情况实施监督,重点是防止侵权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应当启动刑事追诉。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或移交相关机关处理。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上述诉讼所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受害人因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维权,或受害人人数众多,以及侵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长应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诉讼,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对侵权的法律文件,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请法院裁决。
侦查活动监督。俄罗斯检察机关有权对从事侦查工作的机关实施监督,包括其处理犯罪举报程序的合法性和侦查决定及措施的合法性等,联邦总检察长就侦查事项作出的指示,相关机关必须执行。同时,有权对刑罚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及羁押场所进行监督,包括羁押措施的合法性、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非自由刑执行的合法性等,检察官有权随时进入相关场所、讯问被监管人、查阅文件,要求保障权利、撤销非法处罚、释放非法羁押人员。检察官对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该法律文件暂停执行。
提起刑事诉讼。俄罗斯检察机关负责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履行公诉职能,在职权范围内对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联邦总检察长及下属检察长负责召集协调会议、建立工作组,协调内务、安全、海关、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打击犯罪。
审判活动监督。俄罗斯检察官有权参与法院和仲裁法庭的案件审理,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法院违反法律的决定、判决、裁定提出异议,通过抗诉等程序纠正司法错误。
提起行政诉讼。俄罗斯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民事诉讼。在公民因健康状况、年龄、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保护该公民合法权益,检察官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提起民事诉讼。提出申请的检察官享有原告所有诉讼权利,并承担原告所有诉讼义务,但达成和解的权利及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除外。
参与立法活动。检察长有权向同级或下级立法机关、有立法动议权的机关提出修改、补充、废止或通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同时,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受委派检察官有权出席联邦议会、政府及地方各级机关的会议,地方检察长、地方受委派检察官有权出席同级或下级地方机关会议,实时监督立法过程、行政过程,保障法律制定与执行相衔接。
参与国际合作。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2条,联邦总检察院在权限范围内可直接与外国相关机关及国际组织联系合作,签订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协定,并参与制定俄罗斯联邦拟缔结的国际条约。此外,联邦总检察院应在国际法律框架下维护国家利益,即在国际机构、外国及国际法院、外国及国际仲裁法院中,联邦总检察院原则上有权代表俄罗斯联邦参与诉讼或争议解决,通过建立工作组、收集案件信息等方式,确保国家权益在国际层面得到保护,履行跨国司法协作职责。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下一篇:没有了

